公 告
公证申请人黎国洪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黎三、游丽英遗下的遗产(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草芳八巷2号房屋)的遗嘱继承公证。
被继承人黎三、游丽英已去世。公证申请人黎国洪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黎三、游丽英的公证遗嘱[《证明书》编号:(89)穗海证字第521号、(89)穗海证字第522号]并要求按上述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黎国洪向我处申报,被继承人黎三、游丽英生前只立有上述公证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被继承人黎三、游丽英生前所立的遗嘱、赡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经黎三、游丽英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对公证申请人黎国洪接受上述房屋有异议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证明材料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庞棋尹公证员
电话:34465297 34465300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