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车俊宏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罗翠华遗下的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64号501房罗翠华所占份额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车俊宏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罗翠华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5)粤广海珠第3852号],要求按上述遗嘱继承罗翠华的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车俊宏向我处申报,上述遗嘱为被继承人罗翠华生前就上述财产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罗翠华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被继承人罗翠华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罗翠华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88号中洲交易中心北门写字楼1814、1815室
联系人:关先生、李小姐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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