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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业务公告(郑子良、刘秀霞)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3日 16:29 访问人数:2579

     

 

公证申请人郑建明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郑子良、刘秀霞遗下的下列遗产[坐落在广州市登峰街下塘路上塘十一巷3号房屋以及以刘秀霞名义登记的广州天河登峰街登峰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人头股及工龄股共128股]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郑美薇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郑子良、刘秀霞遗下的下列遗产[坐落在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45号105房]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郑建明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郑子良、刘秀霞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41号、(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42号、(2014)粤广广州第159658号],要求按上述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郑美薇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郑子良、刘秀霞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41号、(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42号],要求按上述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郑建明、郑美薇向我处申报,被继承人郑子良、刘秀霞生前针对上述财产只立有上述遗嘱公证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被继承人郑子良、刘秀霞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郑子良、刘秀霞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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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祥文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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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