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陆景云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郑寄芳遗下的遗产[1、以郑致用、郑寄芳名义登记的,原坐落在琶洲村仁瑞大街右二十八巷1号房屋拆迁补偿所得的回购房屋(原回购地址为:自编B2栋2102房,现门牌地址为:海珠区琶洲大道5号2102房)中郑寄芳应占份额;2、以郑致用、郑寄芳名义登记的,原坐落在琶洲村仁瑞大街右二十八巷1号房屋拆迁补偿所得的回购房屋(原回购地址为:自编B2栋2202房,现门牌地址为:海珠区琶洲大道5号2202房)中郑寄芳应占份额]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陆景云向我处向我处申报,郑寄芳生前未订立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被继承人郑寄芳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郑寄芳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曾丽坚公证员
电话:18028085038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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