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容建恒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容良、余燕明遗下的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南园大街14号之一403房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容建恒向我处申报,被继承人余燕明生前未就上述房屋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及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容良生前曾于2021年8月16日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就上述房屋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21)粤广海珠第21112号],上述遗嘱为被继承人容良生前就上述财产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容良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申请人容建恒要求按照上述遗嘱继承容良所占上述房屋的份额;容建恒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理余燕明所占上述房屋的份额。
若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士:
1、持有容良、余燕明生前订立的有效遗嘱或曾与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
2、属于容良、余燕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属于依靠容良、余燕明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士,或是对容良、余燕明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士;
4、因其他法定原因对容建恒继承上述财产存有异议的人士。
请上述人员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施小姐、陈小姐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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