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何杰鸿的法定代理人何山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人何彩芬遗下的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榕景四街52号402房的接受遗赠公证。
何山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何彩芬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8)粤广海珠第4177号],现何山代理何杰鸿要求按上述遗嘱接受何彩芬的上述遗赠。
何山向我处申报,上述遗嘱为遗赠人何彩芬生前就上述财产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遗赠人何彩芬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何彩芬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何彩芬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联系人:施小姐、陈小姐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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