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何峰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立遗嘱人何建国遗下的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63号之二705房的相应份额的遗嘱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何峰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立遗嘱人何建国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8)粤广南粤第4675号],要求按上述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何峰向我处申报,立遗嘱人何建国生前针对上述财产只立有上述遗嘱公证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立遗嘱人何建国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何建国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7502096139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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