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潘伟鸣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立遗嘱人胡巧珍遗下的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逸安街36号507房中胡巧珍所占份额的接受遗赠公证。
公证申请人潘伟鸣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胡巧珍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2)粤广海珠第22833号],要求按上述遗嘱接受胡巧珍的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潘伟鸣向我处申报,上述遗嘱为立遗嘱人胡巧珍生前就上述财产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胡巧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立遗嘱人胡巧珍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胡巧珍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施小姐、陈小姐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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