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张广林、张广义、张广平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张福春遗下的遗产(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华新二街4号702房)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张广林、张广义、张广平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张福春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0)粤穗海证民字第6279号],经我处核查,该遗嘱受益人已先于被继承人张福春死亡。张广林、张广义、张广平向我处提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
公证申请人张广林、张广义、张广平向我处申报,被继承人张福春生前就上述房屋只立有上述公证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若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士:1、持有张福春就上述房屋订立的其他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2、是张福春的其他法定继承人;3、是依靠张福春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士,或是对张福春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士;4、因其他法定原因对张广林、张广义、张广平继承上述财产存有异议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刘星妤
电话: 34465496 18617384864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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