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陈瑞芬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陈有嫦遗下的遗产(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3号704房)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陈瑞芬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陈有嫦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4)粤广海珠第100号],要求按该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陈瑞芬向我处申报,上述公证遗嘱是陈有嫦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被继承人陈有嫦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陈有嫦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或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88号中洲交易中心1814-1815室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琶洲办证中心
联系人:李梓豪公证员、崔秀玲
电话:020—89300280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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