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李永青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张喜秋遗下的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园西区721号1601房以及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东南区212号104房其依法所占的产权份额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李永青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张喜秋订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8)粤广海珠第34537号、(2018)粤广海珠第34539号],要求按上述两份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李永青向我处申报,上述两份遗嘱分别为被继承人张喜秋生前就该遗嘱所涉财产所立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被继承人张喜秋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被继承人张喜秋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张喜秋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 陈煜辉公证员
电话: 13226629920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