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潘玉明、潘广铭、潘广宁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黄少英遗下的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溪峡新街21号403房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潘玉明、潘广铭、潘广宁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黄少英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07)穗海证民字第3405号],要求按该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潘玉明、潘广铭、潘广宁向我处申报,被继承人黄少英生前只立有上述遗嘱公证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被继承人黄少英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黄少英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曾祥文公证员 莫小姐
电话:34465353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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